今年3月,佳能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起诉讼,称包括纳思达、天威和Aster Graphic在内的49家通用耗材企业、经销商及零售商涉嫌侵犯了佳能美国专利(专利号:9,746,826; 9,836,021; 9,841,727; 9,841,728; 9,841,729; 9,857,764; 9,857,765; 9,869,960; 和 9,874,846)。

11月,佳能向USITC提交书面文件请求终止对‘826, ‘021,’729, ‘764 及 ‘765专利条款侵权问题的调查,并获得了准许。同时,佳能及包括纳思达、天威和Aster Graphic在内的多家被告也提交了无异议联合动议,免除基本法规9.3.1.3中规定的某些无可争议的证人陈述部分。

近日,上述三家通用企业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调查做出了各自的法律回应。

Aster Graphics及其中国工厂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Aster Graphics Company提交了一份不侵权即决裁判动议。这三家公司还附带提交了一份动议支持备忘录,称如果裁定明确表明佳能指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所涉及的各项专利要求存有争议,需要证明连结件能够随感光鼓转动或倾斜,则Aster有权获得不侵权裁定。

纳思达提交了一份与佳能的补充联合发现规定,解释说明了其向美国进口或向美国出售的再生硒鼓并称这些硒鼓已经准备接受检查。文件称“再生硒鼓重新使用原装硒鼓的外壳、感光鼓(重新涂层),以及鼓法兰,被替换掉的原装硒鼓零部件仅限于那些破损的或需要替换的零部件,当事人同意根据允许维修原则,此类硒鼓不在本次调查发布的补救令范围内。”

纳思达还发布了一份有关无法满足书面描述要求的无效即决裁判动议,称“法官的裁定采用了原告有争议性的专利要求1或2,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专利要求的范围包括能够仅随感光鼓在轴向上移动的耦合构件——当前的每一个专利要求在本次对纳思达的调查中均无效。”

天威也发布了自己的不侵权即决裁判动议,称“根据受访者与工作人员的专利解释,对天威的产品未侵权这一点并无争议,因此也不存在法律上的侵权问题。”天威的此种说法是基于以下两点:

  1. 根据受访者和工作人员的解释,佳能承认涉嫌侵权的PR2产品没有侵犯任何提及的法律条款,

  2. 佳能提交的有关侵权的专家证词仅限于提及的专利条款中的构造,不包括工作人员及受访者提到的那些产品构造。

*本文为再生时代编译,如需转载,请注明


相关推荐

评论交流

行业资讯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