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能调查案新进展:佳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何回应?
上周我们报道了纳思达、天威和Aster Graphic三家企业针对佳能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终止对‘826, ‘021,’729, ‘764 及 ‘765专利条款侵权问题的调查提交了各自的书面请求。
近日,佳能对这三家通用耗材企业提交的法律文件给出了自己的回应:
针对天威提交的PR2产品非侵权即决裁定动议,佳能表示“如果法官明确裁定C,D,E类产品的有关专利条款若存在任何争议,就需要专利条款保护的连接件可随感光鼓转动或倾斜”,则佳能将不予反对。
与此同时,佳能还指出天威的动议中存在一些表述不准确的地方,其中包括其宣称佳能就侵权问题未提供专家意见,以及所提及的专利条款要求被保护的连接件能够转动或倾斜。
佳能对Aster提交的非侵权即决动议也做出了类似的回应。佳能称“如果法官明确裁定A,B类产品的有关专利条款若存在任何争议,就需要专利条款保护的连接件可随感光鼓转动或倾斜,” 则佳能将不予反对。不同之处在于,佳能没有指出Aster的动议中有何表述不准确的地方。
对于纳思达在有关无法满足书面描述要求的无效即决裁定动议中提到的:“若要满足书面要求描述,存有争议的专利必须明确公开仅能够轴向运动、不能转动的连接件,” 佳能认为此种表述有失恰当。
“法律并未要求做这样的公开,”佳能反驳道。“相反,法律仅要求将专利合理地公开给领域内掌握技术并且对专利保护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发明人。”
“所涉及的专利符合书面描述要求,纳思达的这项动议应该会被否决。”佳能补充道。
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也对三家通用企业以及佳能的书面提议做出了回应:
“当相关物质事实清晰明了不存在争议,并且听证会也实属无必要的情况下,即决裁定是合适的。只有当被起诉产品完全体现出一个专利条款的所有方面时,才构成直接侵权。即使一项限制缺失或不满足专利条款的要求,也不构成直接侵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如此说道。
“此次通用企业被指控的产品是否侵犯佳能专利条款的争论属于法律争议范畴,关乎专利制造问题,因此不存在纯粹的物质事实。”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如此说。
“如果法官明确指出专利条款中的连接件必须可随感光鼓转动或倾斜,委员会调查人员则会支持并批准三家通用企业提交的产品非侵权即决裁定动议。”
但是,法官“指出专利条款无需要求被保护的连接件可随感光鼓转动或倾斜”,委员会调查人员表示将转而支持佳能的侵权即决裁定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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