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时代近日获悉,在一场关于品牌包装设计侵权的法律纠纷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天珠国际影印公司和天珠打印耗材公司生产、销售的“格十格”及“杰恩特”品牌的激光碳粉盒侵犯了纳思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纳思达公司是“格之格”及“杰思特”商标的持有者,长期生产和销售自行设计的激光碳粉盒。

纳思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天珠国际影印公司生产的“格十格”和“杰恩特”品牌的激光碳粉盒,其产品包装与纳思达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纳思达公司的产品。纳思达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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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珠国际影印公司及天珠打印耗材公司辩称,其产品包装与纳思达公司的产品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已合法取得相关商标和外观专利,不存在侵权行为。然而,珠海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天珠公司的包装设计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侵犯了纳思达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院最终判决天珠国际影印公司和天珠打印耗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对纳思达公司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50万元。


珠海中院法官陈莹在解释判决时强调,商品包装不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元素,也承载着企业的商誉。侵权者采用“搭便车”的方式,模仿知名企业的包装装潢,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在产品包装设计上应注重原创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侵权行为而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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